《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2年实施)

   2026-05-06 70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于2021年12月24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共7章65条,以“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于2021年12月24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共7章65条,以“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立法宗旨,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该法明确了湿地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将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纳入保护范围,排除水田及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同时明确江河、湖泊、海域等湿地的保护还需适用相关配套法律。确立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核心原则,突出湿地的生态功能,兼顾合理利用,推动湿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在湿地资源管理方面,该法建立了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国务院林业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控目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管控要求。同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各级湿地名录的发布主体和程序。

在湿地保护与利用方面,该法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后一年内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在湿地修复和监督检查方面,该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作,根据湿地类型、退化原因和程度,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咨询机制,为湿地保护规划、名录制定、标准制定等提供评估论证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湿地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该法的实施,有效保护了湿地生态系统,维护了湿地生物多样性,提升了湿地的生态功能,为我国湿地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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