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于2018年8月3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99条,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立法宗旨,填补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法律空白,构建了全流程、全链条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
该法确立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核心原则,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监管。
在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方面,该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备案。国家每十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制度,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在土壤污染预防和保护方面,该法明确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预防措施。生产、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设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明确重点监管单位的义务,包括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实施自行监测并上报数据等。同时,加强对农业生产活动的管控,规范农药、化肥、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在风险管控和修复方面,该法将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对受污染农用地,根据污染程度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农业生产者调整种植结构;对受污染建设用地,明确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主体、实施流程,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确保土地安全利用。此外,该法完善了法律责任体系,加大了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了污染担责原则,对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