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2026-05-06 80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的核心法律,于1987年首次颁布,经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2015年修订、2018年修正,共8章129条,以“保护和改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的核心法律,于1987年首次颁布,经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2015年修订、2018年修正,共8章129条,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立法宗旨,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

该法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核心目标和原则,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并采取措施,控制或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在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方面,该法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条件,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定期评估和修订标准。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公开规划内容并定期报告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在监督管理和具体防治措施方面,该法建立了严格的排污许可制度,排放工业废气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通过偷排、篡改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逐步推行排污权交易,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并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针对不同污染源,该法分别制定了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措施,明确了具体的管控要求和技术标准。

此外,该法专门设立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章节,要求重点区域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限制排污、停工停产、限制出行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影响。该法的实施,有效推动了我国大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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