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我国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的专门法律,于1991年6月29日首次颁布,2010年12月25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共7章60条,围绕“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宗旨,构建了全面、系统的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该法确立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核心方针,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水土保持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协同配合。
在水土流失预防方面,该法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严格限制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划定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对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同时,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等破坏植被的行为,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在水土流失治理方面,该法要求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编制或未获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专业人才,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
该法的实施,有效遏制了水土流失加剧的趋势,推动了水土资源的合理保护和利用,减轻了水旱风沙灾害,改善了生态环境,为我国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