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规范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利用的核心法律,于1984年首次颁布,经1998年、2009年两次修正后,2019年12月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共9章84条,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核心,进一步完善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为国土绿化和森林生态安全提供了坚实保障。
该法明确了立法宗旨,即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核心原则上,确立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将生态保护放在首位,兼顾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在管理体制方面,明确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林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可确定相关机构或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形成了自上而下的森林管理体系。
在森林权属管理上,该法明确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同时,完善了林地和林木的登记制度,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保障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禁止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针对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可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兼顾了生态保护与农民利益。
在森林保护与培育方面,该法建立了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森林防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并公开结果,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建立林长制。同时,国家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对公益林的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鼓励受益地区与森林生态保护地区通过协商进行生态效益补偿。此外,该法明确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林业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
该法的修订实施,进一步强化了森林资源的生态保护功能,规范了森林经营管理活动,推动了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对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为我国国土绿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