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自1989年公布实施以来,于2014年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成为我国生态建设的核心法治保障。该法共7章70条,涵盖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等重要内容,全面回应了我国严峻的环境现实需求,为生态保护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在核心原则方面,该法明确提出“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确立了环境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优先地位,打破了以往“先发展、后治理”的传统模式。修订后的法律亮点突出,其一,强化了公众参与和监督,明确“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保义务,同时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将起诉主体明确为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为公众监督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途径。其二,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设立了按日计罚制度,对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可按日连续处罚,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在监督管理方面,该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统一规划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环境状况信息。同时,赋予环保部门更有力的执法权限,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专业性机构若弄虚作假,需与相关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强化了对专业机构的约束。此外,该法专门针对雾霾等环境污染公共事件,增加了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及时公布预警信息,推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落地,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了法律支撑。
作为环境领域的“母法”,该法与其他环境单行法律形成衔接,明确若单行法律与本法不一致,优先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则适用单行法,构建了完整的环境法律体系。其实施以来,在推动生态保护、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筑牢了法治根基,引导全社会形成“人人参与环保、人人守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